湘物院工[2015]3号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建立职工
大病医疗困难补助资金的管理(试行)办法
根据《湖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湘政发[1999]15号)、《湖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第二期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意见》(湘工发〔2014〕27号)精神,为更好地服务职工,努力建设服务型工会,缓解职工医疗费用负担,经学院工会研究并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决定建立职工大病困难补助专项资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职职工(按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内)医疗(住院)互助。凡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并超过大病互助最高限额、按期缴纳工会会费及职工困难补助资金个人部分的在职职工,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获得补助。
第二条 在工会财务设立专门账户管理本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
1、单位经费支持:学校从经费预算中,按200元/人.年;个月按100元/人.年,作为职工困难补助资金,划入工会财务专门账户。
2、工会资助经费:从工会会费中,提取5-10%,划入工会财务专门账户。
3、接受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捐款收入。
4、利息及其它收入。
第三条 本项补助只限医疗费用超过最高基本医疗限额并超过大病互助限额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认可的住院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费用(以下称“自付部分费用”,包括:个人政策自付中的部分自付费用和进入统筹计算中的个人比例自付费用两部分之和。不包括个人政策自付中的完全自付费用以及应付起付线的金额)达到标准者可享受本项补助。
第四条 补助标准:自付部分费用20万元以上的补助10万元,自付部分费用15-20万元的补助6万元,自付部分费用10-15万元的补助4万元,自付部分费用10万元以下的不予补助。工会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补助金申请工作不接受个人办理,由所在部门组织申请。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由职工本人或家属填写的《职工住院医疗补助金申请单》(见附件);
2、医院出具的《缴费通知单》或相关证明;
3、医院诊断证明书。
第六条 由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核材料,按标准补助。
第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1、依据《湖南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应付起付线金额和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其它住院医疗费用。
2、个人自行购药发生的费用;
3、依据基本医疗保险提供的参保信息,参加人拖欠了基本医疗保险费,造成自付比例过高的费用;
4、工伤、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5、采取欺诈、作弊行为骗取本补助金的;
6、进入本单位前患病,隐瞒病史的;
7、未提供本办法规定的全部相关材料的。
8、没有按时交纳个人部分费用的。
第八条 工会收到职工手续齐备的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助金发放工作,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从2015年9月1日起试行。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