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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政策及办证手续

时间:2012-03-23 作者: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点击:[]次 

计划生育宣传资料

一、生育节制与晚婚晚育

第三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鼓励晚婚(晚婚年龄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未达到法定婚龄(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结婚和计划外生育。

第十四条 生育必须按计划进行。

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符合本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禁止生育第三个孩子。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系国家工作人员(含招聘干部,下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

(一)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组鉴定,第一个孩子有非遗传性残疾或者有其他严重性生理缺陷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要求生育的;

(三)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孩子,另一方无子女的;

(四)夫妻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孩子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但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夫妻生育第一个孩子,应当在孩子出生前,持有关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生育证。

第三十条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增加的假期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二、独生子女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只有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子女,终身不再生育的,由夫妻双方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发给独生子女证,给予以下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五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保健费由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另一方是农民或城镇居民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夫妻双方是城镇居民的,从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是农民的,从集体统筹费用中开支。

第三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适用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另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来源和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生育一个孩子,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停止其一切优待,已领取的奖金和独生子女保健费必须全部退回。

三、生育证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一)生育证办理

由申办人到女方村(居)委会或单位领取并填写《生育证申请表》一份,夫妻双方村(居)委会或单位计生办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跨乡镇的需要到街道以上计生办出具证明书意见并加盖乡镇、街道计生办公章)到星沙镇计生办出具B超孕检证明单、计生办公室受理、当天调查核实后受理。

所需提供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已婚卡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原件或丧偶证明。夫妻合影相片一张、女方染色体验测的结果。女方本人到镇计生办办理。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

本人申请并到星沙镇计生办办理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提供以下证件与资料:

⒈一家三口户口簿原件圾复印件

⒉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⒊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⒋夫妻近期合影相片一张(2寸)

⒌申请表一式两份(男、女不属同一个乡镇的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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