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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发放实施细则

时间:2007-09-24 作者:rsc 责任编辑:rsc 文章来源:组织人事处 点击:[]次 

院系两级管理和绩效工资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院系两级管理方案的顺利实施,避免教职工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的发放越来越繁琐及逾期发放现象,根据学院《关于实施院系两管理的意见》和学院《分配改革方案(试行)》的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院系两级管理,应突出教学中心地位,人力、财力、分配向教学倾斜,管理和服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对管理和服务部门的年度考核应在系部及教师中进行满意率调查。
第三条  以系部主任为核心的系(部)务委员会全面负责本系部的教学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系(部)务委员会由系(部)主任、支部书记、副主任、教研室主任、专业带头人组成。党支部专职书记分管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党支部非专职书记协管本系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学生工作。系部重大事项须经系(部)委员会讨论通过,报院领导同意。系部教学和日常管理经费支出,须经系主任签字同意,按原渠道审批。学生活动经费和辅导员工资津贴应经党支部专职书记签字认可,未设专职书记的系部由系部主任签字认可,按原渠道审批。
第四条  辅导员归口系部管理,接受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监督。录用正式辅导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有需要时,系部提出用人计划,经组织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处、学生处和系部联合组织实施。新聘临时辅导员,由系部负责,但应及时与组织人事处和学生处报告基本情况,简历交组织人事处备案。
二、系部教学经费
第五条   学生人数的统计和系部拨款额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
1、由计财处负责统计各系部缴费人数(本期缴费人数);
2、由学生处负责统计各系部在校人数和毕业生人数;
3、拨款学生人数计算公式:
拨款学生人数=在校生缴费人数*50%+在校人数*50%
4、一学期各系部拨款额计算公式:
机电系一学期拨款额=本期拨款学生人数*300
其他系部一学期拨款额=本期拨款学生人数*275
5、统计人数之后出现的增减人数,原则上不调整拨款额,但缴费人数可以期末人数为准。
6、按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社会实践的班级,也按上述标准拨款。此项拨款仍由系部控制使用,可用于支付毕业生论文指导、答辩、毕业设计、专业建设等费用,课时费不够时可以从中支付,结余部分应留作系部发展经费。
7、原则上由系部按教师的归属进行分配,跨系部的课,由相关系部按每节课35元左右相互协商调节。即甲系部的专任教师上乙系部班级的课,由乙系部按35元左右/节的标准付给甲系部。合班课、选修课、混合班级课(如体育课),由教务处协调解决。少数公共选修课(如心理辅导讲座等),应由教务处协调安排,各相关系部分摊课时费。
8、各系部应制定分配方案,报教务处、组织人事处、主管领导审核同意。系部行政管理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教学经费的分配,确有结余、考核较好的,经院领导批准可以适当享受,但不能超过党政管理部门的优秀等级上浮标准。
  第六条  课时费的发放采取以下办法:
1、专任教师课时费,实行预发的方法。由各系部根据教师全期总工作量情况,决定每月预发标准(按每期5个月预发,须留有余地),每学期开学时造表通知组织人事处,组织人事处按此标准每月准时发放。组织人事处不再每月征求系部意见。如果系部需对某教师的预发标准调整时,系部应于每月3日前,书面通知组织人事处。
2、专任教师课时费每学期结算一次,结算金额由系部在期末一次性造表补发或扣回。
3、行政兼课教师,原则上一期发放一次,期末结算。
4、外聘教师按降档后的实际应发金额及时发放。外聘教师未与系部签订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未向组织人事处备案的,缓发课时费。
5、各系部的课时费总额不得超过系部包干经费。
第七条  各系部每月统计一次教师课时费发放情况,注明全期应发金额、已发金额和当月结余金额。送一份到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系部学生管理经费
第八条  学生活动经费按每生每年25元(即每期12.5元)拨给。学生管理薪酬按每生每年60元(即每期30元)拨给。
第九条  学生活动经费按如下办法操作:
1、学生人数以课堂人数为准;
2、计财处根据各系学生人数按期进行核算。学生处、团委经费按每生每期5元核算,系部经费按每生每期7.5元核算。
3、系部学生管理经费必须凭有效票据报销,接受计财处审计。
4、班费管理由学生处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条  学生管理经费包括辅导员绩效工资(即岗位津贴),临时辅导员工资、津贴,以及教师和行政人员兼任辅导员工作的津贴。不包括正式辅导员的基本工资、福利。按如下办法操作:
1、学院按课堂人数每生每期30元的标准拨付总额。由系部实行总额包干。其中:每生每期25元为固定数,按月付给系部,每期按5个月计算;每生每期2.5元为系部考核津贴,期末付给系部;每生每年2.5元为学生处考核津贴,由学生处根据考核分给系部。
即:系部每期包干总额=(25元+2.5元)*课堂学生人数+学生处考核分配的金额
2、学院不再发给正式辅导员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各系部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应适当考虑平稳过渡。
3、辅导员考核津贴的发放:学生处根据平时考核,每期对系部学生管理作出一次考核结论,按全校学生课堂人数每生每期2.5元的总额分配各系部应得津贴,并及时通知系部;系部按每生每期2.5元的标准加上学生处分配的考核应得津贴,结合考核情况,在总额内自主决定分配。系部对辅导员的考核津贴,一期结算一次,造表后交学生处汇总,汇总后送组织人事处按程序审批发放。
4、辅导员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和临时辅导员工资的拨付应不留余额。学生处在分配考核津贴时,应根据对各系部的考核情况,适当拉开分配差距。对重大责任事故、管理责任处理中的应扣部分,收归学院。
5、临时辅导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福利、加班、保险待遇,总额包干,从包干津贴中列支。临时辅导员的合同原则上一期一签,未签订合同者不得发放工资,聘用合同必须报组织人事处备案有效。
四、行政工勤人员津贴的发放
第十条  行政工勤人员岗位津贴的发放
1、行政工勤人员岗位津贴,每年发放12个月。其中每年的8-9月、2-3月按标准的一半进入工资表发放,其它8个月份按标准全额进入工资表发放(即7月、8月的岗位津贴在8月、9月工资表中发放,1月、2月的岗位津贴在2月、3月工资表中发放)。
2、发放时,暂按下一档发放。即院领导降低200元/月发放,其他人员降低100元/月发放。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于次年2-3月进行升档、补差。
3、工作人员全月缺勤的,不发当月岗位津贴(即在下月工资表中扣除岗位津贴);非全月缺勤的,年底统计、公布缺勤情况,一次性扣发。
第十一条  各处室、系部行政人员有缺勤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所在部门进行登记,缺勤超过1天的,必须将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同意)送组织人事处备案。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2007年3月1日起实施。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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