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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使其增强党性修养,提高廉洁自律和拒腐防变的自觉性,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谈话的对象是:系、部、处和科级全体领导干部,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
第三条 廉政谈话分为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和常规谈话。任职谈话主要是对新聘任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诫勉谈话主要是针对群众来信来访等渠道反映或暴露出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干部,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常规谈话主要是在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
第四条 任职谈话的主要内容:介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经济纪律教育;明确与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听取个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打算和建议。
第五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帮助其认识问题的性质、危害和后果,有针对性地进行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在执行政治、组织、人事、财经等纪律方面有违纪苗头或行
为的,要严厉制止、严肃批评、限期整改。
第六条 常规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
第七条 诫勉谈话前党委工作部要根据有关反映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要切实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谈话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第八条 诫勉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
第九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 对中层干部的廉政谈话,以分管该干部的院领导为主,纪委、人事处可派员参加;对科级干部的廉政谈话,由部门负责人、党总支书记为主,纪委可派人参加。
第十一条 任职谈话、诫勉谈话、常规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必须加强对所属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领导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