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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办法

时间:2007-09-19 作者:办公室 责任编辑:admin 文章来源:物流管理系 点击:[]次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网络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学院校园网的安全与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依照《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安、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校园网是对外宣传及交流的一个重要窗口,也是全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院内计算机互连、计算机区域网互连,并通过中国电信宽带网等出口与国际互联网络互连,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主要服务对象是全院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师生。
    二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以经营为目的的活动。
     三、 学院成立校园网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由相关院领导、院办、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各系、学生处、成教处、计财处、后勤处、保卫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组  长:文振华
副组长:姚建华
成  员:姚建华   彭六生  严若红  肖和山   夏红球  钟  静 
          李菽林  储  昱   龚全安  袁云斌    刘意文  邹燕南 
          彭梦珑  徐  敏   常  青  朱   斌 
办公室主任:彭六生
        成员:邓子云  张湘琼  李  乐
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校园网的规划、建设和发展提出指导性意见,对网络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对校园网的管理和使用组织实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院办,负责对全院各部门、各单位的网络建设、日常维护、用户管理等工作。
各系、部、处、室等领导分管网络建设,并明确一名兼职网络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网络的日常维护。
    四、院办负责对校园网进行日常运行的维护、安全管理和技术改造;负责对各单位网络使用进行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使用培训;负责对校园网主页上的内容进行采编录入等工作。各部门网络管理员按照管理的二级栏目进行更新。
    五、校园网主干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属于学院的固定资产,各入网单位和个人都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院办负责主干网的运行管理、设备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
    六、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联网。
    七、全院网络IP地址由院办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
    八、各入网单位应严格使用由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分配的IP地址和电子邮件账号,不得盗用他人的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向他人转让IP地址,一经发现,院办有权停止其使用校园网,并上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罚。
    十、除学院网站外,院内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的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或Web服务器的单位,应事先向院办提出书面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学院网络管理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院办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
    十二、院办和各入网单位应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
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方面的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
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十三、院办、入网单位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十四、联入校园网络的单位必须自觉遵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十五、不得在网络上接收和散布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仇恨、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宣传邪教,以及不健康或色情的信息。
第十六条、不得在网络上捏造事实侮辱、诽谤、损害他人、单位或地区声誉的信息。
    十七、严禁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设置破坏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破坏网络资源等危害校园网络的活动。
    十八、不得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十九、对于盗用IP地址、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院办将并会同学院有关单位共同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的,上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学院对各系、部门管理的二级栏目管理、更新的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将检查情况通报,纳入学院2007年各部门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违反本办法的入网单位,院办将依照情节轻重对其采取如下惩罚措施:警告、停止个人用户、停止有关计算机入网、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等。
    二十一、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九月十日起实行。希望各部门、各系部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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