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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制度

时间:2016-05-19 作者: 责任编辑:欧阳昌雄 文章来源: 点击:[]次 

 

普通

 

中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文件 

 

湘物院党[2016]5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会议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议事决策原则,认真落实《湖南省高等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施办法》,健全议事制度,规范会议管理,提高领导决策水平和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议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全院性党政工作会议及我院主办或者承办的国际国内各种会议。学院所属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会议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党委会

第四条党委会是学院最高决策会议,就学院建设和发展工作中全局性工作作出决策。

第五条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一)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整体发展建设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

(二)贯彻上级党组织下达的重要任务的实施方案,学院党的建设、党员发展与处分、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三)学院基本规章制度、政策的制定和重大变更,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和院长工作报告;

(四)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师资队伍建设、专业和学科建设等重大原则和方案;

(五)学院副科以上干部的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奖惩和监督,后备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六)学院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入分配方案,大额度资金的借贷和使用,重大基建项目,产业发展政策和计划,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

(七)学院土地、房屋和其它办学设施等重要资源、资产的管理和处置方案;

(八)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的建议及重要工作的研究批复和部署。

(九)需要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党委会召开与议事原则:

(一)党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事宜或突发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一名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委员为党委会的固定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为列席人员,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的需要确定,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党委可召开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由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四)党委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副书记、有关委员商定提出。

(五)党委会讨论的议题,会前进行充分酝酿与调研,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意见不一致时,应暂缓召开党委会。

(六)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七)党委会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奖惩等事项时,必须书记、院长同时参加会议,并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由党委委员分别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重大议题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到人数三分之二方为通过。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八)党委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党委会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九)党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或提名,必须按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办理,不得在会上搞“临时动议”和“个人决定”。

(十)党委会实行党委书记末位表态制度。

第七条党委会决策程序:

(一)组织调查研究。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由有关领导组织调查研究后,提出思路和组织实施方案。

(二)广泛征求意见。决策前,视内容分别听取学院教代会、教授委员会、基层组织、民主党派、群众团体、校内外专家等的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三)集体讨论决定。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前提下,党委委员进行表决,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定。第八条 党委会决议的执行。

(一)党委会形成决议的事宜,原则上必须执行,并明确责任人,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既不能借口集体领导而无人负责,也不能因有不同意见就在分工执行时违反集体决议。

(二)党委成员个人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

第三章院务会

第九条 院务会是学院最高行政会议,研究处理院长行政管理工作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第十条 院务会的主要事宜:

(一)制定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机构设置、专业设置、师资队伍建设、年度经费预()算方案、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等重大问题的预案(草案),提请党委会讨论决定。

(二)议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后勤服务、实验室和基地建设及专业技术评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产业等行政工作方面的基本方案、重要事项、重要活动。

(三)拟订学院内部行政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方案,组织实施行政机构的设置与调整;酝酿提出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人选。

(四)议定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重要活动。

(五)审定年度招生方案和毕业生就业方案。

(六)学院重大外事活动安排。

(七)审批师生员工的奖励事项,讨论决定和解除对学生开除学籍、教职工的行政处分。

(八)决定日常管理制度的建立、修订和废止。

(九)讨论决定学院学生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的重大问题。

(十)必须经院务会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院务会的召开与议事、决策原则:

(一)院务会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可由院长临时决定召开。

(二)院务会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出席会议时,由院长委托一位副院长或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召集并主持。

(三)参与院务会的人员由副院长、其他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院长助理、和院办公室主任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党委领导、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财务、工会等部门负责同志及有关部门领导列席。被邀请出席、列席院务会的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四)院务会讨论的事宜,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会议主持人归纳总结并作出决定。

第四章 党政联席会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是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关系学院建设与发展的全局性问题以及学院党政领导互通情况、研讨问题、总结经验、布置工作的会议。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的主要事宜:

(一)传达中央、省委等上级重要决定和指示,传达上级有关部门的重要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审定学院向国家相关部门、省委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报告和请示;

(三)研究落实党委会重大决策的工作方案;

(四)学期工作计划与总结;

(五)学院实施的规章制度与政策;

(六)决定需要党政各方协调一致的重大工作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七)通报相关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视需要不定期举行,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院长分别主持,书记、院长不能到会时,由书记、院长委托一名副书记或副院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由院党委委员、院级领导组成。院长助理、党政办主任列席,其他需列席的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委书记与院长共同商定,书记、院长不能到会时,由书记、院长委托一名副书记或副院长确定。党政联席会的议事规则按党委会和院务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书记办公会

第十七条书记办公会是党委书记、副书记通报情况、交流信息,集体研究、协调和处理学院党务、群团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八条 书记办公会的主要事宜:

(一)传达、学习、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信息;

(三)研究处理学院党务、群团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和方案;

(五)对党委会决定的事项进行协调;

(六)需要由书记办公会讨论的其它问题。

第十九条书记办公会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党委书记或受党委书记委托的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条书记办公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和党委办公室主任。根据会议内容,可请学院其他党政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出席。

第六章 院长办公会

第二一条院长办公会是院长、副院长就分管工作召集有关部门或单位研究专项工作的会议,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第二二条 院长办公会的主要事宜:

(一)各分管院长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协商、讨论的重要问题;

(二)各分管院长需要与分管部门以外的处室(或系部)协商、讨论的问题;

(三)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在贯彻落实中需要协商、讨论的问题;

(四)其它需要召开院长办公会协商、讨论的问题。

第二三条院长办公会可不定期召开,由会议主持人决定。院长办公会由召集会议的院长或副院长主持;有两位以上副院长出席办公会的,由提议召开会议的副院长主持或相互商量决定主持人。

第七章 学院行政调度会

第二四条 学院行政会是由院长主持、分管行政工作的院领导、各处室、系、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相关教职工列席)的工作部署与协调会议。

第二五条 学院行政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以及院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意见和要求。

(二)通报工作、计划的进展情况。

(三)安排部署学院本月度的重要工作。

第二六条 学院行政会一般每月月底或本月月初召开,每月一次。

第八章 全院性工作会议

第二七条 全院性工作会议指全院性的师生大会、教职工大会、干部大会、党员大会(由书记、院长商定召开,时间次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学生大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根据需要召开)、教学工作大会、科研工作大会(由院长和主管该工作的院领导商定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招生就业工作大会、思政工作大会、安全工作大会(由书记、院长和主管该工作的院领导商定召开,每年不少于二次)等形式,以传达上级精神、总结和部署工作、通报学院大事、组织专题讨论等为主要内容的会议。全员性工作会议的形式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第二八条全院性工作会议根据会议的性质必须经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同意后才能召开。

第二九条 全员性工作会议应尽量减少会议次数,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保证会议质量。

第三十条部门组织召开全院性专题会议,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报主管院长审批签字后送院党政办,由院党政办根据会议的性质提请书记或院长同意后方可召开。

第九章承办(或主办)国内(或国际)会议

第三一条学院承办(或主办)的国内(或国际)会议,由院办负责制定会务安排。

第三二条学院承办(或主办)的国内(或国际)会议的会务安排,经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由院办组织实施。

第三三条 部门承办(或主办)的国内(或国际)会议,应在接到会议承办通知后及时向院党政办报告,由院党政办提请领导研究决定。

第三四条承办部门应在开会前相应时间将会务指南(议程、日程、注意事项等)、与会人员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院党政办。承办国际会议提前10个工作日,承办国内会议提前2天。

第三五条会议的所有资料由承办部门整理,并于会后10个工作日内送学院档案室存档。

第十章会议的组织、落实

第三六条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除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外,一般由院党办或院办统筹安排,并负责会务工作。全院性党政工作会议会务工作一般由院党办或院办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织实施。专题性工作会议的会务工作由会议承办部门负责,院党办或院办协助。

第三七条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通过学院办公系统送达会议议题、日程和有关材料。

第三八条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议题,一般情况应由分管院领导汇报,特殊情况经会议主持人批准可由部门负责人汇报。为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学院党、政会议议题,院党办或院办应该在会议召开前二天统一收集涉及部门提交的书面材料,在会议前一天送参加会议的院领导审阅。

第三九条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的议题,由党办或院办收集汇总,报主持会议的领导同意后提交上会。会议议题要符合规定的要求,会前,相关单位应就议题进行详细论证与会商,分管领导之间要协商一致,确保议题基本成熟后再上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条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建立候会制,除会议成员和全程列席人员外,其他与会人员按党办或院办通知候会,在讨论有关问题时方可与会,讨论完毕即退场。

第四一条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一般不得临时安排议题,会议发言应紧扣主题,简单明了,态度鲜明,不议无关问题。各种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及时向缺席人员通报或征求意见。

第四二条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由院党办或院办安排专人记录,形成决定的事项由院党政办编制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主持人审定签发。若需制作正式文件,按公文处理办法办理。

党委会决策出现不同意见时,形成的会议纪要需经持不同意见者签字后方可由主持人签发。

第四三条 分管院领导和学院中层部门要及时传达会议精神,落实会议决定或决议。院办或党办、院纪检监察室要做好各种会议决议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四四条会议记录、纪要、重要原始材料和经会议讨论形成的规章制度、文件等,由院党办或院办负责整理归档。

第十一章会议纪律

第四五条与会人员应按照要求做好会前准备,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说明情况并提前向会议组织者或主持人请假。

第四六条与会人员对党委会、院务会、党政联席会、书记办公会、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允许有保留意见或反对意见,但会后不能发表与会议决定(决议)相悖的个人意见。

第四七条 对于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形成的决议,除按会议要求传达贯彻外,与会人员不得擅自传达或扩大传达范围。

第四八条会上分发的密级文件或者不宜公开的材料,会后由会议组织者统一收回。

第四九条会议内容涉及与会者自身或直系亲属、近亲近姻利益的,与会者必须回避。

第十二章

第五十条根据需要,经书记、院长商定,党委会和院务会可合并召开,研究党委会范畴的事项由党委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主持,研究院务会范畴的事项由院长(或受委托的副院长)主持。

第五一条本规定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二本规定经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三条以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或办法自行废止,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中共湖南现 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6   年5 月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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