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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时间:2015-03-13 作者:纪检监察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点击:[]次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推动学院改革发展,维护学院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学院发展目标,坚持从严治党、依法治校,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全面落实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保证党和国家、上级部门及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院党政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学院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级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班子、各级领导干部。

第六条 学院成立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对中层领导班子及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院长、院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担任,成员由纪委、党委院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人事处、监察处、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纪委,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院级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院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应当对分管单位积极指导、督促和检查。

第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应当对分管工作积极指导、组织和落实,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九条 院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全院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年初组织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总结上一年度工作,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

(三)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对学院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监督检查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落实廉洁自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八)实行党务、院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加强作风建设,认真纠正损害师生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九)经常听取学院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

(十)支持纪委、监察处依纪依法履行职责,经常听取纪委、监察处关于纪检监察工作及重点信访案件情况的汇报,提出指导性意见、建议。

第十条 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二)每年年初组织召开本单位教职工大会,传达学习上级和学院党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会议精神,部署本单位反腐倡廉工作任务;

(三)根据需要适时组织召开班子成员会议或党政联席会议,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和措施;

(四)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和落实的组织领导,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六)坚持“一岗双责”,将党风廉政建设与本单位各项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七)坚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进行组织、落实、督促和检查;每年年底,组织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自查;

(八)实行党务、政务公开,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程序,主动接受群众的监督;

(九)对本单位干部、职工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找本人谈话,提出要求并进行整改监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坚持全面检查考核和专项检查考核相结合,学院检查考核和单位自查相结合,年终检查考核和平时检查考核相结合,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检查考核可以与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合进行,也可以专门组织进行。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内容以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年度主要任务为重点。检查考核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查阅资料和会议记录、个别谈话、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纳入对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会应当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为向全体党员大会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检查考核结果向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适时反馈制度,并将检查考核情况在适当范围内通报。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要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民主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八条 对院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检查考核,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上级及学院部署和要求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

(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致使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疏于监管,致使班子成员或者直接管辖的下属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本单位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不坚决制止、不及时处理,致使违纪违法和不正之风继续发展的;

(五)放任、包庇、纵容班子成员和下属人员违纪违法、弄虚作假的;

(六)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或发现后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的;

(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违反民主程序或不负责任,给学院或本单位造成一定损失或损害广大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切身利益的;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和上级部门、学院批转的信访件不按时查办、没有有效处理,致使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中层领导班子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干扰、阻碍学院对所存在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三条 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具有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或减轻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上报情况并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配合学院调查处理的;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四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集体责任时,中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明确提出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中层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对院级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责任追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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