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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院​系部处室年度审计制度

时间:2015-03-13 作者:纪检监察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点击:[]次 

为了加强我院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各项教育法规、政策及财经纪律的贯彻执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内部审计工作相关法规政策及《教育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学院内部审计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2003年第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并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依法治教、从严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促进学院遵守国家财经法规,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廉政建设,维护学院合法权益,防范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履行我院内部审计职责。依照国家财经法规及上级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对学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以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监督和客观评价,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同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及省教育厅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学院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组织和领导

第五条学院主要负责人领导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接受上级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学院院长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学院纪检书记协助分管学院内审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相关部门对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和审计决定的执行;

(三)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设立审计经费专项预算,保障审计工作所必需的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五)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切实解决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职务晋升、职称评聘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指导与检查;

(三)及时部署审计工作,开展审计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

(四)组织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

(五)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提出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建议;

(六)维护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学院应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和审计独立性的原则设置内部审计机构。

第八条学院应设置与自身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及其负责人。

第九条应保证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执行审计岗位准入制度。

学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邀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审计相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财务、管理、工程、法律等相关工作3年以上工作经历,并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

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审计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

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具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执行。内部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人员应保证审计人员每年不少于40学时的审计职业培训或后续教育。

第四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学院及所属部门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二)财务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三)科研经费及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四)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和处置;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概预算执行情况和效益;

(六)基本建设、修缮工程项目;

(七)对外投资项目及对校办产业投资项目;

(八)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估;

(九)学院所属单位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受学院行政或院党委委托,对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

(十一)各种重要经济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管理情况;

(十二)围绕学院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十三)学院和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以上审计事项,必要时可以进行延伸审计。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职权:

(一)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资料;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审查会计凭证、账簿等财务和会计资料,检查资金和财产及相关经济活动资料,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核实实物;

(五)审计工程预决算资料、合同、招投标资料等;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提供的审计资料,并要求配合进行现场勘查、测量等;

(六)参加或者列席学院召开财经工作会议和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及时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或资产,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九)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在职权范围内移交纪检、监察、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十)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和院务会批准,公示有关审计结果,通报、责令改正审计发现的问题;监督和检查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以及审计决定的执行;

(十一)因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

(十二)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十三)对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审计机关反映;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受法律保护,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打击报复。

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保护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学院相关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学院内部纪检监察审计处应当严格按《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程》开展审计工作。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审计处根据学院主要负责人的意见和上级审计部门的部署,拟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院内部纪检监察审计处应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的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三个工作日应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并为开展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二十三条审计组应当采用审计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做好审计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两名审计人员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核实。

第二十四条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五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后,形成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并报学院主要负责人审批。经审批后的审计报告应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被审计责任人。对需要依法进行处理的,应做出审计决定,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与审计报告一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部门,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必须执行。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审计报告经学院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公告。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院主要负责人申请复核。学院主要负责人应当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七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效果以及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学院主要负责人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制度。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内部审计人员、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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