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伊春职业学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以及上级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领导组织责任制考核工作。做到全面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学院考核和本单位自查相结合,年终考核和平时考核相结合。责任制考核也可以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或任期届满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责任制考核可以采用听取汇报、述职、查阅资料和会议记录、个别谈话、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各成员责任分解、责任落实情况,领导干部在抓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和本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状况,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的情况;
3.贯彻上级和本校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单位实际组织落实的情况;
4.完善制约机制,制定本单位各项工作制度、内部制约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情况;
5.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纪、政纪、法规、条例,进行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的情况;
6.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从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追究的情况;
7.支持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
8.领导干部本人完成责任制所规定的任务、廉洁从政、廉洁自律和参加民主生活会的情况;
9.领导干部本人对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管理、制止违纪违法和不廉洁行为发生的情况。
第六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责任制情况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等。
第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时将考核结果向院党委汇报,考核结果将作为评先选优、选拔任用和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并视以下情况提出建议:
1.对落实责任制成绩显著的,给予表彰;
2.对落实责任制存在较大差距、较多问题的责令检查,限期改正;
3.对不履行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八条 经济实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党风廉政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党委工作部门之间的团结协作,健全党风廉政“大宣教”格局,共同抓好我院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务院以及省(部)、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定期研究制定学院党风廉政宣传教育的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和通报工作计划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方案;
(四)需要研究解决的相关问题。
第三条联席会议参加部门和人员
(一)纪委、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的主要领导;
(二)负责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的纪委委员;
(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领导。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组织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学院纪委。对于联席会议议定的工作,参加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抓好组织落实工作,并将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联席会议一般每学期初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五条联席会议的召开
联席会议的议题和内容可由参加部门提出,一般应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决定会议时间并通知有关参加部门。会议结束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会议纪要,发至各参加部门。
党政领导干部廉政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意识,始终做到廉洁自律、廉洁从政,营造主动接受监督、自觉接受监督的良好氛围,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和上级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党政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廉政承诺制度是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领导干部是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要体现,所有在岗的领导干部都要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院纪委、组织部是落实廉政承诺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第四条 廉政承诺的内容
(一)共产党员领导干部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学院各项要求部署,确保政令畅通;
2、遵守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4、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5、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非共产党员领导干部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和学院各项要求,确保政令畅通;
2、遵守行规政纪、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
4、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5、带头廉洁自律,教育并管好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
第五条 廉政承诺的方式
1、通过口头形式在全院干部大会或本部门职工大会上进行承诺;
2、通过书面形式进行承诺,要求在本部门范围内进行公示;
3、通过校园网进行网上承诺。
第六条 廉政承诺的要求
1、各级领导班子党政第一责任人面向全院或本部门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廉政承诺;
2、各级领导班子副职在班子内部或面向本部门职工每年进行一次廉政承诺;
3、新任处级干部参加学院组织的廉政谈话后要填写廉政谈话表,进行书面承诺,并报上一级主管领导审批(新任正处级干部同时执行第一款,新任副处级干部同时执行第二款);
4、新任科级干部参加各党总支组织的廉政谈话后要填写廉政谈话表,进行书面承诺,并报本部门主管领导审批;
5、新任处级、科级干部书面廉政承诺材料须在一周内报院纪委,作为廉政材料归档;
6、在领导干部年度述职述廉中,必须要有廉政承诺和践诺情况的内容,以上情况将与干部考核挂钩。
第七条 院纪委、组织部通过直接参加廉政承诺活动或走访、调查、审阅廉政承诺相关资料等多种方式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八条 本制度若与党内有关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相抵触,以党内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为准。
第九条 本制度由院纪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