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考生在校生毕业生教职工世界大学城院长信箱
 工会工作 
 后勤保卫 
 人事财务 
 纪检监察 
 学生处 
 团委 
 规章制度 
 
  纪检监察
当前位置: 首页>>管理与服务>>纪检监察>>正文

关于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5-03-16 作者: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 点击:[]次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廉洁自律的日常教育和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院纪委和相关单位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现一般性决策失误和工作偏差,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执行干部选拔程序和标准,用人失察失误;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第四条 对一般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按党员干部隶属关系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纪委同意后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由院纪委提出意见报院党委同意后实施。

第五条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问题所在,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六条 党员干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要根据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党员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签字),由院纪委留存。

第八条 院纪委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九条 有关工作人员对诫勉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非中共党员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参照本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上级纪检监察保密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院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参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党政干部以及在相关工作中涉及到的党员、干部和相关人员,以及学院党政主要领导、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在信访案件调查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 学院纪检监察保密工作接受学院保密委员会的领导,院纪委书记对纪检监察保密工作负总责;监察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做到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保密范围:

(一)党和国家的秘密事项;

(二)纪检监察工作秘密,具体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访案件材料,涉密计算机数据库及备份数据;

(三)其它不宜公开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涉密文件、资料的管理:

(一)认真执行涉密文件登记制度,实施专人负责,将收文时间、发文字号、编号、密级、标题等逐项登记清楚,对传阅的秘密文件,认真执行催阅(退)制度,实施严格的跟踪管理;

(二)不违规翻印秘密文件和私人存放带有密级的文件,不准私自把涉密文件带出办公区域;

(三)掌管秘密资料的有关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妥善保管;

(四)本处工作人员调离本单位时,应将个人保存的秘密文件、资料全部移交,不得私自带走,不得随意销毁或遗弃。

第六条 信访工作和查办案件工作中的保密管理:

(一)严格遵守《中纪委、监察部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人的规定》,认真做好保密工作,切实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重要案件线索和所有调查材料包括信访信息材料、信访件登记材料、调查报告等,做到专人管理、妥善保管,严格信访办案程序,不得将检举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访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个人;

(三)在信访案件查处中,不得和任何与参与调查无关人员谈论案情,严禁违反规定向举报双方泄露有关情况;

(四)严禁通过普通电话和手机谈论信访和案件资料,不得用一般传真机传送案件资料;

(五)加强对存储信访案件数据的电脑、移动存储介质等载体的管理,做到专人定期检查管理,报废时按有关规定销毁。

第七条 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

(一)遵守关于计算机管理的保密规定,严格做到“涉密的计算机不上网,上网的计算机不涉密”;

(二)涉及工作秘密的计算机由专人负责,不能拥有无线联网功能,不得安装无线网卡,非涉密载体不能连接涉密机,密码经常更换;

(三)连接涉密计算机的存储介质不得再次连接到非涉密计算机上,严格执行学院关于涉密载体的存放、借用、携带、使用等管理规定,做好安全保管工作;

(四)凡在校园网上发布的所有信息,均应经过主管领导的审核;

(五)遵守关于计算机管理的其他保密规定。

第八条 保密工作的宣传教育:

(一)加强对纪委委员、纪检监察部门和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经常性教育,学习保密法规特别是纪检监察保密规定,提高纪检监察保密观念、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二)及时做好对信访案件查办人员及查办案件涉及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和决定;

(三)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改进教育管理的方式和方法,切实提高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和素质;

(四)抓好纪检监察工作秘密会议和活动的保密技术检查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如有与上级规定不相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纪检监察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大力加强我院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切实提高纪检监察机关工作水平和能力,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推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纪检监察干部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力军,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败,这就要求纪检监察干部要努力做到政治更加坚定、纪律更加严明、作风更加优良、业务更加精通,为全面完成纪检监察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提供坚强保证。

第二章纪检监察干部的配置和任职要求

第三条纪检监察干部的配备坚持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按需设岗的原则,具体人员编制由学院根据具体情况研究决定。

第四条纪检监察干部的任职要求:

(一)思想品质好

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按科学发展观要求武装头脑,树立爱岗敬业、勇于奉献的精神,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思想,提升道德境界,着力塑造纪检监察干部良好的道德风尚。

(二)政治素质高

要用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切实增强用科学理论指导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的能力,做到大事面前不糊涂、原则问题不含糊、方向问题不动摇,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三)纪律意识强

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带头执行党章及党内法律法规,带头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充分发挥纪律的保障作用,用纪律规范行为,用纪律塑造形象。

(四)工作作风优

切实增强党性修养,大力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不断推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作风的转变和工作效率的提高。

(五)业务能力强

要具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知识,掌握纪检监察工作的原则、方针、任务、政策、方法以及基本知识,并具有较强的开展业务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纪检监察干部的培训和发展

第五条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严格贯彻“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要求,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严把入口关,做到广中选好,好中选优,选拔政治强、素质好、潜力大的优秀干部充实到纪检监察队伍中来。

第六条强化培养机制。要大兴学习和研究之风,完善多种培训方式,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政策法规,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习教育和经济科技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素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

第七条建立正常的交流机制。明确交流条件,规范交流形式,实行定期交流制,把集中交流与日常交流有机结合起来,让纪检监察干部经历多方面多层次的磨练,推进纪检监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

第四章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和考核

第八条学院纪委监察处负责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在纪检监察工作中,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要严肃工作纪律特别是办案纪律和保密纪律,自觉履行用制度规范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对管理不力、责任心不强、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适宜在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人员,经调查核实后坚决调离,对严重违纪违法的,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条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结合学院教职工考核工作进行,具体由纪委、监察室负责。

第十一条在考核中,要把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具体化为可操作执行的工作项目,并落实到个人,要把考评结果与干部使用、评优相结合。考核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给予表彰和奖励,考核不称职的干部,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湖南现代物流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下一条:纪检、监察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试行)

关闭

版权所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网站备案:湘ICP备05008287号  湘教QS3-200505-000119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二路泉塘  邮编:410131  
电话:0731-84073065  传真:0731-8407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