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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时间:2008-11-01 作者: 责任编辑:bgs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室 点击:[]次 

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

 

依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省教育工委纪委、省物资事物办纪委的要求,现就当前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如下规定:

1.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制度。凡5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投标,不足50万元的项目由学院内部组织议标。群众敏感的建设项目也应采用议标方式。招投标或议标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并报厅纪检组备案。
  2. 凡维修项目在1万元以上的必须请纪检(内审)、计财部门的同志参加全过程。
  3. 凡批量物资采购在5000元以上,一次可采购的不得拆开分批采购,并请纪检(内审)部门的同志参加,采取投标、议标方式采购。
  4. 凡学院内外经济合同均须纪检(内审)、计财部门的同志参与制定,报学院党委审定后实施。
  5. 学院内有关项目收费及标准需按审批程序进行,并报纪检、计财备案,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确定收费项目。
  6.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严禁部门私设“小金库”、帐外帐,严禁公款私存,严禁巧立名目私分滥发。
  7. 严禁个人私收红包礼金、贵重物品。
  8. 严格执行审计制度。凡重大经济活动必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的监督。
  9. 科级及以上干部离任必须办好财产、物资、文件、重要资料移交手续,并报计财、纪检(内审)认可后方可办理异动上岗手续。
  10. 学院的教职员工必须遵守上级和学院的有关党纪、政纪和制度,违者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学院党委纪委。
  以上规定,请各处、系、部、馆严格执行。

 

〇〇八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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