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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时间:2008-12-01 作者: 责任编辑:bgs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室 点击:[]次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管理监督,规范招投标行为,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范围内可执行的一切招投标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组织机构:

1. 成立由院领导和纪检监审、工会、办公室、后勤处、资产办、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投标工作小组。

2. 成立由有关专家组成的18人评标工作小组(每次随机抽取7人评标)。

3. 成立由纪检监审处、院民主管理委员会组成的招投标监督小组。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 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

1. 组织开展市场调研。

2. 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3. 审核招投标书和项目的资金来源。

4. 会同使用部门制定评标标准,发布招标、开标信息。

5. 组织评标,起草合同文本。

6. 组织并参与合同的洽谈,审查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完整性。

7. 负责对院领导班子通报重大投资项目的开标与中标情况。

8.依照学院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授权签署合同。

9.监督检查经济合同的履行。

(二)评标工作小组工作职责

1.按确定的评标标准评标。

2.确定中标单位。

3.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提出异议,并上报招投标工作小组审议。

(三)          招投标监督小组职责

1.对评标标准确定的过程进行监督。

2.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

3.对招投标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向有关领导或部门进行反映。

       第三章  招标方式及工作原则 

第五条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等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为辅;采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以公开招标为主,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特殊采购等方式为辅。

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维护国家、学院权益的原则。

采购方式一经公布,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必须经招投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并报请院务会议审定研究同意后,方可变更。

投标人少于三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依照本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重新组织招标;特殊情况需报院务会批准。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工程招投标、集体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学院纪检部门对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条 学院经济合同归口招投标工作小组统一管理,纪检监审处、财务处参与并监督。订立经济合同须由学院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合同专用章方能生效。

第四章  招投标项目的确定

第七条  招标范围

1. 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总价值在5万元以上、单项价值2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包括教学行政设备、实验、实训、体育器材、材料等)的采购。

2. 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各类大宗批量总价值在3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包括劳保用品、办公用品、水电材料、卫生工具、图书资料、药品器械、家具用具、公寓用品、教材、印刷品等)。

3. 经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基本建设项目及资金在5万以上的维修、装饰、更新改造项目。

4. 院务会或招投标工作小组认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项目。

5. 没有纳入招投标管理的其他设备物资采购,按照物资采购管理办法办理。

上述1~4款,资金额度总价值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须经院党委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八条  列入学院年初预算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图书教材购置和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由院务会议集体研究具体执行时限;  未列入学院年初预算范围内的物资设备、图书教材购置和工程项目建设达到招投标规定资金额度要求的,须经院务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上述各款适用于与学院合作的投资项目。

 

第五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及工作纪律

第十条 招投标工作程序

1.项目申报。由使用部门或项目部门提出采购或建设计划,主管院长审批后送招标工作小组;使用部门或项目部门根据学院批准的计划填写招标申报表报招标工作小组;招标工作小组根据其填写的申报表,组织召开招标工作会议。

2. 发布招标信息。由使用部门或项目部门将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具体要求等资料送招标工作小组,由招标工作小组编制招标文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向社会发布招标信息。

3. 考察投标单位。由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考察。考察内容包括法人资格、资质等级、信誉等级、注册资本、财务、人员、技术、设备、管理情况、售后服务、履约情况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事项。

4. 制定评标标准。由招投标工作小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会同使用部门或项目部门制定评标标准,制作评标表格。没有标底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定参考标的,并上报院务会批准。

5. 购买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在取得招标文书时应交纳资料费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根据招标金额的大小确定,一般不超过5%。投标单位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中标结果公布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中标的,其交纳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后7日内退回;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退出投标活动的,或中标后逾期或者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6.招标答疑。需要对招标文件答疑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安排实施。

7.制作投标标书。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标书分技术标和经济标,技术标只在封面标明投标单位名称,标书中不得有含单位名称的内容。经济标加盖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印章。投标文件密封后按规定时间送达学院招标工作小组。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技术标需补充修改时,应整体更换)。

8. 开标。由招标工作小组组织开标,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邀请投标人参加开标。开标时由招标工作小组成员代表和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定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开标后,先将技术标送评标小组进行评审,同时招标工作小组对投标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将资质合格的投标人的经济标送评标小组评审。

9. 评标。评标小组应当按招投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和打分;没有标底的,应当确定参考标底。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所有投标书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时可以提出异议,报招投标工作小组;经审核后,由招投标工作小组决定是否重新招标。

10. 招标工作小组审核评标资料,确认评标结论有效性,并上报院务会批准。待批准后公示中标单位,公示时间为3天。

11. 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发布中标通知书;负责安排部门与中标人在七日内按照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履行签约的,则视为自动弃权,由排名第二的投标单位替补。

12. 所有合同都保留质量保证金,数额为合同价款的3%10%

13.招投标监督小组随机抽取23人,对制定评标标准、开标、评标过程实施监督。

14.招标工作小组对招标全过程应当记录,与会者必须签名,并与其它资料一起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未按正常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或经费开支渠道不明确或经费未落实的项目,招投标工作小组有权拒绝受理。

第十二条 经正常程序审批后不能执行的各项采购、招标计划,在未下达调整计划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计划或变更计划项目。任何一项采购业务和工程建设项目,其金额超过年(季)度计划中相应项目金额的10%以上的,须暂停采购和建设,待计划经院务会议或党委会议调整审核后,按新计划执行,以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纪律

1.所有参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不得明招暗定走过场,阻挠、排挤任何一个投标单位,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招投标监督小组必须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基建项目、大型维修及更新改造项目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或实施抽查。

2.招投标工作人员与投标单位、中介机构及其关键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3. 招投标工作人员和监督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泄露标底,不得透露或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搞内外串通。

4. 院内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不得批条子、打招呼、插手干预招投标工作。

5. 参与考察的招标工作小组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准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贵重物品、回扣或有价证券。

6. 中标方必须配合学院共同遵守上述规定。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随意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给他人。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工作小组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7. 招标单位人员和评标小组成员,不得作为投标单位的代理人参加投标活动。

8. 对违反以上制度者,分别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揭发违法违纪人员的,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成员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对相关招标小组成员给予处分,给学院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物资设备招标与投标管理

第十五条 专控商品的购置,必须按国家专项控制商品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购置。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七条 因合同标的物质量原因发生退货、退款、返修、折让等情况,使用部门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联系供货单位妥善处理。

第七章 工程建设招标与投标管理

第十八条 学院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均实行招标,投资额或建筑面积达到《湖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规定要求的,按该条例执行,投资额或建筑面积未达到该条例规定要求的,由学院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和大中型维修、改造、装饰工程都应进行招投标。招标工作小组对报名的投标施工单位进行资质考察,择优选取3-4家投标单位报请院分管领导批准。自行组织招标的管理,参照物资设备招标与投标管理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 由学院负责自行招标的基建工程和大中型维修、改造、装饰工程,由后勤处负责编制工程招标文件,经由招标工作小组讨论确认后发给投标单位。工程项目没有标底的,由学院工程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标底编制,并由招投标监督小组派人进行监督,标底必须保密。

第八章 附 

第二十一条 物资设备和工程质量均按政府颁发的有关标准组织验收。所有采购的物资设备和新建、维修工程,都必须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资产办、后勤处、监审处、财务处、使用部门,对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填写好验收责任表(附表三、四)。

第二十二条 设备物资验收完毕后,采购人员及时到财务部门报账,一般情况下货到7天内进行验收,验收完后15天内报账完毕。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坚持依法采购,依法招标。招标人员应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增强责任感,做到克已奉公,秉公办事,不谋私利,确保学院采购、工程招标的规范,发挥学院资金的最大效能。在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工程招标无效,并责令当事人改正;给学院、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或擅自更改采购方式的;

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或工程项目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且未得到批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中标后投标人就合同条款与院方重新协商谈判的;

4、拒绝监督部门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5、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投标人不足三家的;

6、出现影响招标公正性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7、投标的报价均超过了预算,招标人不能支付的;

8、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9、其他违反本规定采购的。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除招标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款,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院招标工作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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