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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08-12-01 作者: 责任编辑:bgs 文章来源:纪检监察室 点击:[]次 

关于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的采购行为,加强对学院采购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经 贸委第九号令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是学院购买原材料、燃料、辅料、零配件、设备、办公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以及其他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质量检验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制约的原则,建立健全采购管理的各项制度,防止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发生。 

第二章  决策管理 

    第四条  建立健全物资采购决策程序,根据采购物资类别和金额大小,实行分级分权管理。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副院长审查,报院长批准。

    第五条  除特殊情况外,学院主要的原(燃)材料及其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物资(含设备等)采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条  加强对采购物资的价格、质量、数量的监督,并设立(纪检办、财务处)专门机构履行监督职能。

    第七条  学院各级管理者对审批的物资采购负有审查、监督责任。 

第三章  比质比价采购 

    第八条  广泛收集采购物资的质量、价格等市场信息,掌握主要采购物资信息变化。采购部门和采购人员要根据市场信息做到比质、比价采购。

    第九条  除有唯一供货单位外,主要物资的采购必须选择两个以上的供货单位,从质量、价格、信誉等方面择优进货。

    第十条  主要物资采购及有特殊要求的物资采购,要审查供货单位资质,对确定的供货单位,应当及时掌握其质量、价格、信誉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  大宗原燃辅料的采购,基建或技改项目主要物资的采购,以及其他金额较大的物资采购等,具备招标采购条件的,应尽量实行招标采购。 

第四章  价格监督 

    第十二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监督采购价格,控制采购成本。

    第十三条  主要物资要经价格监督部门事前进行价格审核,物资采购部门要在价格监督部门审核的价格内进行采购,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四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要对所采购的主要物资的价格单据等进行审核,对未在审核价格内进行采购损害学院利益的,要向院长或主管副院长反映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五条  行使价格监督职能的部门或人员要及时了解、掌握主要采购物资的价格,并对其审核的物资采购价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质量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使用部门要对采购物资进行质量检验或验证,未经质量检验或验证的物资不能办理正式入库和结算手续,特殊情况除外,对所采购的物资质量检验或验收时,可能影响公正检验的部门和单位不得介入。

    第十七条  要根据需要完善必要的质量,计量检测条件。不具备检验条件而需要对所采购的物资进行检测的,要委托检验或要求供货单位出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验报告。

    第十八条  质量检验或验证人员(使用部门)要严格按标准和程序进行检验或验证,并对检验、验证结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对主要采购物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订立购销合同,并建档予以保存。 

第六章  责任与奖惩 

    第二十条  要对采购管理全过程建立责任制度,明确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并严格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长及其他院领导,应当执行本规定和学院其他相关物资采购管理制度,支持物资采购部门和质量、价格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有权对违反本规定损害学院利益的行为向学院和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对举报人要给予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对降低采购成本贡献突出的采购人员、严格履行职责成绩显著的质量、价格监督人员、举报违反本规定的采购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人员、为降低采购成本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予以表扬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帐外暗中收受回扣和收受贿赂的人员,学院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记过、调离岗位、解聘、除名等处分;给学院造成直接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院要按照本规定要求结合实际,加强和完善采购管理。违反本规定,损害学院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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